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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

烟台市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解读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8-03-28 点击量:

  第一章 毕业生报到派遣手续办理

  一、就业报到手续办理

  (一)离校前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报到证》左上角一般为用人单位名称。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网上就业协议后,可持《报到证》用人单位报到,办理就业、社保手续。

  (二)离校未就业烟台生源毕业生,《报到证》左上角一般为“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请联系生源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报到,无需到市人社局办理。

  二、就业报到证调整手续办理

  调整手续(又称“二次派遣”)是指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回户籍地人社部门的毕业生,在择业派遣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落实用人单位,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签订就业协议后,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其中,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有关录取(聘用)通知书。

  办事流程:

  1.省内院校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在省内落实用人单位的,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签订就业协议后,本人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

  2.省内院校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在外省落实用人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盖章的省外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当地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函,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

  3.省外院校山东生源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在省内落实用人单位的,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签订就业协议后,本人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

  4.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在省内落实用人单位的,本人持就业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到原就业报到证签发部门办理调整手续,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签订就业协议后,本人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

  办理单位:

  1.毕业生到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2.毕业生到中央、省驻烟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在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三、就业报到证改派手续办理

  改派手续是指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用人单位,且就业《报到证》也已签发到用人单位的,在改派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因特殊情况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申请回户籍地,或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完成就业信息网上登记后,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的就业手续。其中,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

  办事流程:

  1.省内院校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回户籍地的,本人持就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约函(已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完成解约的不需要提供),山东生源的到户籍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非山东生源的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2.省内院校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在省内落实用人单位的,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与新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本人持就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约函(已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完成解约的不需要提供),到新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3.省内院校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在外省落实用人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就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约函(已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完成解约的不需要提供)、与省外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当地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函、机关事业单位的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4.省外院校山东生源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与原省内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回户籍地的,本人持就业《报到证》和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约函(已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完成解约的不需要提供),到户籍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5.省外院校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在省内调整用人单位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与新用人单位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签订就业协议并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就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约函(已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完成解约的不需要提供),到新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和信息确认手续。

  四、毕业生档案管理

  1.离校时已落实工作单位,且《报到证》已派遣到用人单位的毕业生,档案由学校统一发送到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报到后须落实档案是否已在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正规管理。

  2.离校未就业烟台生源毕业生的档案,由学校统一发到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整理后分发到各县市区。由于来档时间集中,数量大,整理档案需要一段时间,毕业生可登陆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办事大厅”模块查询档案去向。

  五、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发办理

  省内院校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遗失的,由本人持学校出具的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和就业通知书,向原签发就业报到证的就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发。其中就业报到证、就业通知书一并遗失的,由学校办理补发手续。

  就业报到证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后遗失的,不再补发新证,由学校出具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到原签发就业报到证的就业主管部门核实盖章。其中2003年(含)以后毕业的,由本人持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到原签发就业报到证的就业主管部门核实盖章;1997-2002年毕业的,由学校持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原件)和毕业生就业工作调配表(原件),到原签发就业报到证的就业主管部门核实盖章。

  第二章 烟台市毕业生就业政策

  一、实施就业援助

  对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孤儿、重点困境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有残疾证的我市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就业援助政策,随申请随认定,实行“一对一”帮扶就业。

  二、提供免费职业培训

  驻烟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或办理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免费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三、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符合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登记失业连续一年以上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1.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2.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5%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2年。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四、给予岗位补贴

  (一)岗位补贴。对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 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 2013 年 10 月 1 日以后注册成立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与其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以每个岗位2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五、实施青年见习计划

  择业派遣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三年百万青年计划(2019-2021年)确定的16—24周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可登陆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就业见习”模块(http://www.sdgxbys.cn/platform/service/traineeStu/stu/unemployment/index)直接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即可登录系统,申请就业见习岗位,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

  见习期间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满表现合格的,有机会留用在见习单位工作。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基地,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

  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

  每年选派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农、支医、支教、扶贫等服务。服务期间,按照当地乡镇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标准发放工作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安家费。自2017年开始,新招募的人员服务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招聘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5年的最低服务期限(含2年“三支一扶”服务年限)。

  七、实施就业创业促进计划

  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面落实实名登记制度,逐人了解就业状态和就业意愿,通过自愿参加职业培训、举办现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会、校园招聘会、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专场招聘会、靶向推送招考信息方式和开展大中城市联合招聘、就业服务周、就业服务月等就业促进活动,畅通供求渠道,促进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

  八、来烟就业创业不受落户限制

  市内生源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可落回原籍。市外高校毕业生来烟就业,办理就业手续即可落户。其中,对全日制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实施“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可将户口落在市或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第三章 烟台市大学生创业政策

  我市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的人员范围是:驻烟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我市的台港澳籍高校毕业生。

  一、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2016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大学生(企业法人),给予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大学生,给予1.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2014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创办实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个人挂档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大学生,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是指有正常营业收入。每名创业大学生、每个创业实体只能领取一次。

  二、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对 2013 年 10 月 1 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以每个岗位2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三、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大学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且未享受过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正常合法经营一年后,给予3000元/年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租赁家庭成员房屋场所的以及租赁场所为工位形式的不列入申请范围。

  四、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申请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第3年不予以贴息,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贷款次数累计不得超过3次,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

  五、提供免费创业培训

  在校大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或办理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不收取培训费。

  六、给予大学生优秀初创项目资助

  对大学生创办3年内的已领取营业执照且合法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农业合作组织或者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经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择优评选,按规定给予每个入选项目一定的资助。同一创业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七、对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给予奖金奖励

  创业大学生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的创业大赛,对获奖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奖金奖励。

  八、对创业典型给予奖金奖励

  创业大学生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大学生创业先进典型评选活动,被评选为创业典型的,按规定给予奖金奖励。

  九、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享受房租减免

  对有入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市级、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意愿的创业大学生,可优先入驻,并且按规定享受房租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