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在党员发展过程中遵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全面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表现情况,把好党员“入口关”,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对象
拟于近期发展入党的发展对象和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内容
发展入党对象公示的主要内容为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所在单位、职务职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等;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公示的主要内容为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所在单位、职务职称以及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时间等。
三、公示范围
以书面形式面向全校发布公示公告。
四、公示时间
发展入党对象公示应在支部确定其为发展对象后、召开接收新党员的党员大会前进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公示应在支部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员大会前进行。公示时间为从公示之日起5天。
五、公示程序
1.确定公示对象。由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年度发展计划或本支部预备党员转正时间,研究确定所要公示的对象。
2.进行公示。由党委组织部填写公示内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3.收集意见。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如有异议或意见,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总支(支部)或学校党委组织部反映。(可将本人意见投入专门的“党员发展”意见箱内或直接到党委组织部反映意见。)
4.调查核实。公示期限结束后,由党委组织部对党员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地调查核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公示对象按照发展党员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并负责将有关意见反馈给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所在的党总支、支部。
5.公布公示结果。公示结果要在党支部审查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大会上予以公布。公示综合材料要存入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