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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与设备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作者: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 来源:阅读次数:日期:2026年04月03日

 



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

资产与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汇编





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

二O二五年七月





前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高校资产管理和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校资产与设备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发展需要,在分管校领导的具体指导下,由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原有资产与设备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修订和完善,并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补充制定了部分新的规章制度。现将管理制度予以汇编,旨在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运行高效的资产与设备管理体系,切实保障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为学校人才培养、教学和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提供坚实的软硬件条件支撑。


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基本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土地、房屋、建筑物等附属设施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图书资料不论价值多少,均计入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报损、报废;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拟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及明细分类账簿;

(三)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组织学校的固定资产清查与统计工作;

(五)会同归口管理单位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为后勤基建处、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后勤基建处负责除教学仪器设备之外的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购置计划,按期报计划财务处,并组织可行性论证、采购、验收等工作;

(二)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三)根据使用单位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四)检查、指导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使用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的申领、报批、验收、调整等相关业务的办理;

(二)对本单位长期闲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及时办理退库、报废处置手续报批。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帐卡物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条 按高校管理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类: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等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

(三)一般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

(六)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建筑物、道路、各种管网、场地等,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五)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七)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八)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增减其原值:

(一)原有的固定资产,因加工改制而增加设备附件数量、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二)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三)房屋和建筑物、道路、各种管网、场地等的拆除、改建、应按增减固定资产分别处理有关帐务;

(四)大修、修缮或维修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

固定资产的原值增减,均由各资产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调帐,保证帐帐相符。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和验收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经费预算管理,各单位部门按照工作实际需求编制购置预算计划,由各归口管理单位统一报学校审核通过后,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购置计划调整与变更: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要变更的,均由有关单位提请变更报告,经分管校长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加强固定资产购置的合同管理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置时,首先由资产归口管理单位提交物资设备采购申请审批单,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长审批,审批后由归口单位负责组织招标采购。如遇特殊技术问题采购有困难时,使用单位应协助采购。申购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时,事先应先征得分管校长同意,方可外出采购。

第十七条 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到货后,应由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协同使用单位一起进行验收,并办理资产报增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九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各单位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不得自行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并与租借单位签订租借合同。收回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认真检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内人员调出或部门间人员调动都要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对未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人员,人事处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三条 处置固定资产,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属实,提交计划财务处审核后,由各归口分管校长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于由使用人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而导致损坏、被盗、遗失的,按损坏、丢失处理,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按照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分并责令赔偿,对损坏、丢失不报者,应由各使用单位部门负责。

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19)同时废止。



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固定资产清查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管理规范,发挥资产效益,通过资产清查及时发现使用及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优化管理方式,形成资产清查抽查制度常态化。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固定资产清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各单位部门应认真学习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系列文件精神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等制度要求,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认识,规范建立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条 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在学校固定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制定全校固定资产清查实施办法,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条 固定资产清查采取每年定期清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资产定期清查。暂定每两年一次全校资产清查。届时按照《学校资产清查通知》要求,在各单位部门自查基础上,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组织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分组方式相互核查验收。

(二)资产不定期抽查。每学期至少一次。按照学校资产抽查通知安排、分组抽查方式,检验日常资产管理状况。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在资产清查时,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数据准确、不疏不漏、不虚不重,确保资产清查工作的全面覆盖。

第五条 为保证定期资产清查数据的准确性,在定期清查工作期间,全面冻结全校所有资产流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相互借用,若有借用设备资产须及时归还借出单位部门,避免影响资产清查实物存在的真实性。

第六条 在定期资产清查或不定期抽检过程中,对于有物无帐、有帐无物、设备积压报废、损坏、丢失等资产,使用单位部门要如实填报,并附有关情况说明上报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

第七条 对于资产清查或不定期抽查出现的各类资产或发生的各种个案问题,均由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慎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分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 每次定期资产清查结果,所填报形成的各类报表,均一式三份,由使用单位、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在清查账册上签字确认,留存归档备查;并在资产分类处置调拨、退库、报废、赔偿残值处理等完毕后,由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及时进行账目同步调整。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在资产清查工作中执行不力,不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均在学校办公平台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条 对于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出现的严重违规违纪个案问题,使用单位部门要认真查找原因,追溯相关责任人,并书面报告提请拟处理意见等,报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按学校相关规定、分管校长批示意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提升学校资产管理工作水平,各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要切实履行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认真做好本单位部门的资产管理和清查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固定资产清查管理办法》(2019)同时废止  


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实验实训室

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是高等学校实验实训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场所,是衡量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加强实验实训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实践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立足学校实际,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努力实现实验实训教学手段现代化,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完成实验实训教学,努力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职业操作技能和科学实验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要树立为实践教学和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验实训教学实施计划,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任务。

第六条 培养严谨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及时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不断改革实验方法,更新实验内容。

第七条 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或社会开放实验实训室。在保证完成实践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技术开发及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做好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计量等工作,使教学仪器设备保持完好状态,提高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人管理、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实训室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优化实验实训室环境。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建设

第十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实训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各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实训技术工作要求的场所、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教学仪器设备;

(四)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实训管理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合理的实验实训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调整、合并和撤销,必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应根据学校整体建设和专业发展需求的总体规划,制定实验实训室建设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多方筹集建设经费,加强实验实训室建设力度。推动校企全面加强深度合作,努力开拓投资渠道,不断加大投资力度。

第四章 实验实训室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在分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实验实训室实行学校、学院(部)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拟成立实验实训室工作委员会。分管校长任主任,委员由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部)执行院长(主任)组成。学校实验实训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规划、布局、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等重大问题进行研讨、论证,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六条 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主管全校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实行教学院(部)一把手负责制,实验实训科长具体负责实验实训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实训室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部)要加强实验实训室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除学校制定的实验实训室规章制度外,各学院(部)要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学院(部)实验实训室特点的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学院(部)制定年度教学设备购置计划,要在保障专科实验实训教学基础上,重点加强本科实验实训室建设,充分调研论证,确保实验实训室建设的投资效益。

第二十条 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单价五万元以上,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论证报告,经学校实验实训室工作委员会讨论研究后,报校长批准方可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实验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执行《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实验实训耗材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教育部、教育厅等各级部门有关法规制度,落实实验实训室各项安全措施,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办法》(2019)同时废止



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实验实训室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和谐、稳定、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实验实训室安全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实训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实训室的安全负责人,履行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实训室。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的安全、环境保护、消防是关系到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的头等大事。实验实训室各类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严格杜绝各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隐患。

第五条 每个实验实训室设一名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安全工作。对实验实训室不符合安全规定、或不利于安全因素的事项进行监督,有权停止有碍安全的实验实训操作、违规现象等。                              

第六条实验实训室仓库应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具体安全措施、警示装置等,并张挂、放置在明显位置;每逢重大节假日要重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加以改正。

第七条 对压力容器、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及放射性物质等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八条 对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放,并指定专人2人妥善保管。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实训室科长签署意见,报分管教学副院长(主任)批准,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剩余部分要立即退回仓库,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九条 各种压缩气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天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第十条 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结电线。

第十一条 有接地要求的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每个实验实训室的用水、用电及其闸、阀启闭等安全。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内的消防设备不准随意移动或损坏,不得明火取暖,严禁抽烟。必须使用明火实验的场所,须经保卫部门批准后,才能使用,有违反者,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有权制止。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审核批准,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电炉、电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等。凡擅自使用电加热器具者,除没收器具,对使用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罚款。

第十四条 对违反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实训室要保护好现场,立即逐级报告;学校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作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也予以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安全防范设施,认真抓好落实。各种安全设施不准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借用、挪用,要定期检查,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工作人员,应做好本室的整洁卫生工作。实验台橱应布局合理、摆放整齐,台面清洁;仪器设备摆放整齐、无灰尘;墙面、地面、门窗等应无积灰、蛛网等。

第十七条实验实训室,严禁存放与本室无关的杂物及物品,定期对实验实训室卫生、保洁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持良好的实验实训工作环境。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专项安全、卫生检查抽查、评比、奖惩工作制度。

十九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物资采购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强化财务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使学校的采购工作进一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防止违规、违纪、违法及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关于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物资、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仪器、产品等;所称工程,是指修缮、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工程;所称服务,是指学校购买的服务类活动。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学校安排的预算资金及使用其它各类经费的采购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必须遵循采购程序、公开透明、廉洁守信。

第六条 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章 采购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和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与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

第八条 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物资采购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学校各项采购管理制度和采购工作程序。

(二)负责审定物资采购工作小组拟定的各项采购管理制度。

(三)负责全校采购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组织协调学校有关单位的采购活动。

(四)负责学校重大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采购方式。

(五)审核批准年度采购计划和经费预算。

(六)负责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管。

(七)检查年度采购计划完成情况和采购经费使用情况。

(八)处理和协调物资采购工作中的项目变更及招投标中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职责

(一)负责拟定学校各项采购管理制度,经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贯彻落实。

(二)贯彻落实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决议,按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物资采购项目。按期完成采购任务,及时向采购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负责组织重大采购项目的实施,包括项目立项、论证、市场调研、制作招标文件、供应商的资格审核和确认、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采购合同等。

(四)指导或参与学校二级单位的采购活动。

(五)负责采购与招标信息的发布。

(六)负责采购活动资料的归档工作。

(七)完成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学校重大采购项目,须组成由经济、技术、法律等相关专家参加的评标专家组。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包括下列几种形式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采购活动。

(二)学校集中采购。是指学校重大采购项目及隶属固定资产范畴的教学设备、仪器、器材、教材、图书、行政办公设备、后勤大型生活设备、生产设备等均纳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

(三)学校二级单位采购。遵循学校规定的采购程序,由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负责签署万元以内的非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采购活动。零星物品采购,需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经批准后,使用单位可自行采购,采购中必须有2人以上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四)2万元以内的采购可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物品2万元以上的必须按照有关程序采取竞争性谈判议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五)学校后勤基建处的采购。包括修缮、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小型工程、常用维修材料及非固定资产范畴的物品采购。采购活动由分管校领导负责,按照学校规定的采购程序,视情况采用不同的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六)学校基建项目委托学校投资方三庆置业集团按政府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采购活动采用以下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议标。

(四)询价采购。

(五)单一来源采购。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商家进行的招标采购方式。是重大采购项目的首选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多个商家进行的招标采购方式。此方式适用于在市场考察中发现的实力强、信誉高、优质优价的商家,以及与学校有过良好合作关系和信誉的商家。

根据投标报名情况也可采用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相结合的方式。

3.竞争性谈判采购或称议标是指采购单位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分别进行质量及价格谈判,招标人依据商家综合情况进行比较定价的采购方式。此方式适用于采购项目市场价格透明度大,有一定批量的常用物品采购。

4.询价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就价格咨询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对采购物品报价,招标人以优质优价为原则进行比较定价。此方式适用于市场价格透明度大,采购数量较少的常用物品采购。

5.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所采购产品只有一个生产厂家,按使用需求其他产品无法替代的,为单一来源采购。此方式需进行商务谈判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价格。

学校各单位的采购活动除零星物品采购外都必须遵循采购程序,选择适合的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 采购工作程序与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学校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学校各单位自主采购活动除零星物品外,原则上要组成招标小组选择相应的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活动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采购项目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须组成评标专家组,通过我校网站或校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择优筛选投标单位不少于三个。

(二)采购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要组成评标专家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择优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单位,较大采购项目不得少于五个投标单位。并向被邀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议标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采购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物资采购工作小组代表和使用单位至少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2.谈判小组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综合评议后投票或统一意见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工作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择优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2.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最低价格,必要时可进行二次商务谈判。

3.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工作组综合分析各商家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要组成谈判小组与供货商家进行商务谈判,争取最大优惠,确定最优价格。

(六)对于专业技术性强、预算较大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市场调研并对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七)凡被学校列入“黑名单”有不诚信记录的供应商,不准参与学校的采购活动。

(八)招标项目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市场调研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九)招标工作中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如有修改或有必要进一步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学校集中招标项目及后勤大型采购项目开标时须组建评标专家组并确定主持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开标会议形式进行开标会议程序、步骤见附件一

一)招标工作结束要形成招标会议纪要,连同招标书、投标书、合同书等汇总整理归档。学校集中采购的招标项目,其资料整理归档工作由学校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后勤基建处及各二级单位进行的采购项目零星采购除外其招标资料按要求各自负责汇总整理,并交学校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归档,采购工作小组接收资料签字后,后勤基建处及各二级单位到计划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招标会议用表格,见附件三

三)物资采购工作小组与招标项目使用单位应随时跟踪中标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了解中标方的履约情况,并将履约情况及时反馈给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组在招标、评标过程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核。

(二)阅读投标文件。

(三)审查各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的符合度。

(四)审查投标项目的总价含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保险费等。

(五)审查投标项目各组成部分的分项报价。

(六)审查售后服务及优惠条件的承诺情况。

(七)确认付款方式。

(八)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式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方和备用方。

(九)评标专家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标或应予废标。

(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报价虚高者或超出采购预算较大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具备开标条件或废标后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及二级单位较大的采购活动要对采购过程的文件资料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的保存期限保存。

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委签字表、招标会议纪要、合同文本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校物资采购要与中标方或供货方签订详细的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条款见附件二

第十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学校物资采购工作小组代表学校与中标方签署合同;各二级单位较大采购活动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或委托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合同。

第二十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当在中标之日起7日内签订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合同书等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物资、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如需变更,需向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领导说明情况,并提交变更报告。

第六章 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三条 监督与要求

(一)依照程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采购项目的招标程序、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中标结果合法性的监督;加强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后续服务等方面的监督。

(二)物资采购必须在预算范围之内,没有预算而又确需采购的,必须先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预算变更申请,经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办理采购的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严肃招标工作纪律

(一)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不经招标由部门或个人指定施工或供货单位。

(二)严禁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将应该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严禁与施工单位、供应商串通,暗箱操作,泄露标底、预算、评委等相关情况,徇私舞弊。

(四)凡是应进行招标而没有招标的采购或工程项目,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付款。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投标单位如有行贿、诬告等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如已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2019)同时废止。

附件:一.开标会议的程序与步骤

    二.设备类合同主要条款

    三.相关表格


附件一:

开标会议的程序与步骤


1.开标前学校纪检部门与招标工作组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验明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及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学校纪检部门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

2.评标专家组在投票前应确定投票人,投票人数依据组成人数多少确定,原则上应是5人、7人、9人单数。

3.评标由评标专家组负责,遵循性能价格比最优原则,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方式投票,得票最高者为中标单位。得票第二名为备用单位。

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主持人与纪检部门将中标结果向所有参加投标的单位予以公布,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5.唱标评标步骤:

(1)各投标单位按会前确定的顺序当众公开唱标和报价,唱标后评标专家组对相关问题提出咨询。

(2)投标人退场,评标专家组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情况进行评议,对各家投标条件和报价综合评定,并为选择中标单位做出基本排序。                    

(3)进入商务谈判阶段。评标专家组根据评议情况,分别与投标人就技术指标、价格及优惠条件进行谈判,经商务谈判确定投标人的最终报价。

(4)评标专家组依据最终报价情况,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条件,无记名投票确定中标单位及备用单位。




附件二:

设备类合同主要条款


1.中标方或供货方的名称或者姓名。

2.项目名称。

3.品牌、型号。

4.数量。

5.单价。

6.总价款。

7.售后服务与优惠条件履行。

8.履约期限、地点、方式。

9.违约责任。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工程类、教材图书类、购买服务类等合同书可参照同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



附件三:相关表格

表格1 投标商家报名信息表

投标商家报名信息表格式


序号

公司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1





2





...






表格2 报价汇总表

报价汇总表评标人员用格式

序号

投标单位

报价

总价

工期

质保期

1


报价




最终报价




2


报价




最终报价




...


报价




最终报价




优惠及承诺




表格3 招标会议纪要

招标会议纪要格式

时间


地点



参加人员



评标情况



报价情况

投标单位名称

最终报价

备注










拟中标情况

中标单位


中标总价



备用标单位


备用标总价



评委签字





监督部门










表格4 投票单

招标投票单格式

序号

投标单位

中标单位

备用单位

1

×××公司



2

×××公司



...




归档资料:

1.招标书  2.投标商家报名信息表  3.投标书  4.二次报价单可选  5.投票单可选   6.招标会议纪要  7.合同书   8.验收单



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实验实训耗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实训耗材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合理有效利用现有资源、避免浪费,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正常开展,结合实验实训室管理及实践教学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实训耗材采购

第二条 学年末,各学院(部)根据计划财务处预算通知及新学年实践教学需求,提交“实验实训耗材预算”,预算由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计划财务处和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三条学院(部)成立实验实训耗材采购工作小组。由院长(主任)、实验管理科长和任课教师组成,院长(主任)对采购负总体责任,实验管理科长负责出入库,任课教师负责耗材的技术规格等细节,确保采购物品质优价廉。

第四条 实验实训课开课两周前,各学院(部)提交采购申请,申请通过后,由各学院(部)充分调研市场,调研情况报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核备案,备案资料:耗材清单、满足供应条件的厂商、联系人、联系电话。审核通过后,按照“统一规划、按需采购杜绝浪费”的原则,由各学院(部)自行采购。如需提前借款,由各学院(部)发起借款流程。

第五条 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进行采购的,由学院(部)出具书面说明和耗材清单,由教务处审核审批,经分管教学校长审批后,报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与计划财务处备案,方可进行采购。

第三章  耗材验收及保管

第六条 耗材到货后由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会同相关学院(部)共同进行验收,验收无误后由各学院(部)实验管理科长办理入库手续。

第四章  耗材领用、使用及回收

第七条 实验实训耗材领用:学院(部)任课教师根据采购清单和教学安排提前一周到实验管理科长处领取,并由任课老师自行保管。

第八条 任课老师严格按计划填写领用申请,不得占用他人计划耗材。实验管理科长严格按照申请进行发放,不接受更改和临时领用要求。

第九条 实验实训耗材使用:任课老师有义务对学生实验设备、工具、耗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可回收及剩余耗材于课后及时归还耗材保管人员,如有丢失或人为损坏的由任课老师负责落实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报告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按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办法由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实验实训耗材管理办法》(2019)同时废止



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爱护设备的责任心,避免学校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均应赔偿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和当事人应在第一时间写出书面报告并附设备清单,提交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由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转交学校相关领导。

第三条 对不爱护学校财产,严重不负责任,对仪器设备缺乏维护,违反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脱责任的,应从严惩罚。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条 对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学校财产,能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和减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和学生。

第二章  赔偿界定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而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者,应予以赔偿:

(一)不服从指导,不遵守规程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改仪器设备的;

(三)搬运不慎,保管不当或不按规定外借或发放设备的;

(四)在实习过程中,教师指导不当,要求不严,造成损坏的;

(五)由于其他责任事故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和鉴定,可免于赔偿:

(一)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二)经过批准,试用新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方案,虽经采取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

(三)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补救,损失较轻,并及时报告,如实反映,认识较好的;

(四)损坏较轻,经当事人修复且不影响设备使用的;

(五)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造成的损坏。

第三章  赔偿的处理办法

第八条 发现仪器设备丢失应及时通知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被盗时应及时通知安全保卫处。如果隐瞒、延误或欺骗,将加重处罚。

第九条 仪器设备丢失后的赔偿,应根据事情性质、具体情节、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和一贯表现,全面考虑。

第十条 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占用仪器设备,要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丢失的赔偿金额,视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损坏或丢失零配件的,只按零部件的价值进行赔偿;

(二)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的,只按局部修理费赔偿;

(三)损坏后质量性能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损坏影响程度计价赔偿;

(四)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被盗或者损坏的,由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赔偿金额,报校领导审批;

(五)仪器设备被盗丢失,已追回的,可以免赔;不能追回的,按照责任大小对责任人做如下处理:

1.完全责任者,按照原价的100%承担损失;

2.主要责任者,按照原价的50%-70%承担损失;

3.部分责任者,按照原价的20%-40%承担损失。

凡是由于破窗、破门、破锁进入被盗的,保卫部门或管理部门未尽到监管责任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赔偿费由相关校领导根据金额及本人的经济情况决定一次赔偿或分期偿还确有困难的,可以延缓偿还。

第十三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计划财务处负责收款。如多次催缴无效,由计划财务处直接从本人工资中代扣,直至交清相应款项。

第十四条 丢失设备,经责任认定并赔偿处理后,由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作报废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2019)同时废止



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属学校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从购进至报废的全生命周期中必须经常维护,确保仪器设备正常工作。

第二条 凡有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不进行维修,致使仪器设备无法使用,影响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情节轻重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条 在用的仪器设备在维修期间没有报废前不能申请购置同类仪器设备。如因损坏或丢失不能再用的仪器设备,按照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章  维修费用

第四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应入每年的财务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五条 各部门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各部门做出预算;多媒体设备由教务处、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联合做维修预算、校园广播设备由宣传处做维修预算、校园网络设备由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做维修预算、校园闭路电视系统由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做维修预算。

第三章  维修内容

第六条 仪器设备在用期间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坏,都必须维修。

第七条 一次性发生的维修费用不能超过仪器设备原值的40%,否则应作报废处理。

第八条 属于仪器设备正常耗材或消耗性的配件,损坏或用完不属于维修范围。如机床刀具、钻头、仪器的探头、打印复印机硒鼓等。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的实验员和负责人是该室仪器设备的主要维护人,有责任对仪器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仪器设备出现问题首先应由实验室人员进行诊断和维修,本室不能维修的仪器设备,要向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提出维修报告。

第十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要从严掌握,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维修和拆装。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使用人是办公设备的主要维护人,有责任对办公设备进行日常保养,做到无尘保养。计算机软硬件的故障,首先由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做出鉴定,诊断故障后需要零配件的,由网络与信息化中心签署意见报请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申购配件进行更换。校内维修不了的,由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外修。

第十二条 校园内公共设备的维护保养,校园网络设备由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校园广播设备由宣传处负责,多媒体教学设备由各使用单位负责;,校园闭路电视系统由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

第四章  维修手续

第十三条 使用仪器设备维修费应履行的手续:

(一)仪器设备维修申请报告:内容有设备名称、资产编号、规格型号、购置日期、损坏原因,其中设备名称、资产编号不可缺少,否则不予报销维修费用;

(二)维修报告提交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损坏情况进行鉴定,得出结论分清责任后进行维修;

(三)经分管校长同意外修的仪器设备维修后,由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配合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报销维修费;

(四)对于需要正常保养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要有仪器设备维护预算计划,并严格按其预算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2019)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