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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 筑牢个人身份信息保护基石

个人身份信息保护问题备受社会公众关切。随着线上线下需要提供身份信息的场景日益丰富,个人身份信息的泄露风险亦日渐高企。通过提供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阻断互联网平台等直接接触公民个人身份信息,使得互联网平台等无法知悉用户的真实身份,实现了公民身份信息的“可用不可见”。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于实施可信数字身份战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支撑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是贯彻落实法律规定的具体举措。《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本法推进下列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三)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因此,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确定的工作任务。《管理办法》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明确自愿原则、最小化提供原则、最小化采集和必要性原则、解释告知义务、数据保护义务、密码管理要求等,贯彻落实了前述法律规定。《管理办法》不仅依托国家统一建设的网络身份认证为自然人提供申领网号、网证以及进行身份核验等服务,更鼓励有关主管部门、重点行业按照自愿原则推广应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身份登记和核验服务,通过公共服务培育网络身份认证应用生态。这一举措是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体系的关键一环。

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是应对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泄露的关键策略。传统的身份认证方式具有分散性,导致各互联网平台等重复采集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各互联网平台等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参差不齐,而且网络传输环境复杂,从采集、存储到处理、销毁链条长、环节多,泄露风险难以避免。此种认证方式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木桶短板效应”极为突出。由于信息的可复制性和流动性特征,个人信息的一处泄露就可能造成永久性的全域暴露。公民向数十乃至数百个互联网平台等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只要有一个互联网平台等无法应对预防泄露或窃取的威胁,或者故意盗用、贩卖个人信息,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就将失控,个人信息安全也就无从谈起。鉴于不少互联网平台等运营者的信息安全保护尚存明显隐患,甚至缺失基本的加密措施,个人身份信息的泄露风险持续高企,这就为电信诈骗等一系列下游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可以通过“网证网号+动态认证”的方式切断良莠不齐的互联网平台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个人身份信息的直接接触,从源头上大幅降低个人身份信息泄露的风险。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本身就包含了海量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积累了坚实的基础。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开展将进一步提升该领域的公共安全和个人合法权益保障水平。

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是推进网络信息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伴随网络攻击手段持续升级迭代、数据安全态势日新月异,数据安全保障需要高投入、强感知、广谱系的防御体系,分散、多元的社会交往主体难以应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严峻挑战,重要数据和敏感信息的保护逐渐走向集中化、体系化,可谓是技术与安全形势高速演化背景下的必然选择。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就是在公民个人身份信息侵害风险高企的背景下,适时而动采取的集中性、体系性保护措施。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成熟,未来还将在许多需要验证身份信息的线下场景强化个人身份信息保护、便利公民生活,公民甚至可以进一步基于网号、网证便利地确定和管理跨平台、跨应用的个人数据,这将对数字社会、数字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依法开展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不仅有助于动态提升对公民个人信息乃至国家重要数据的集中性、体系性保护水平,更有利于在社会聚焦中深入理解和诠释自愿原则、最小必要原则、解释告知义务等网络信息法治中的通行原则和重要规则,从而在实践中凝聚和巩固网络信息法治的价值共识。

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国家网络安全工作要坚持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以服务人民为宗旨,遵循自愿原则,立足提倡引导,不诉诸强制性命令,争取公众的广泛认可与自发支持。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开展过程将是一个不断演进完善的过程,需要各方以积极、耐心、扎实的姿态,不断提升公共服务平台在多元化场景下的服务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增强社会公众的理解与认同,形成在实践中持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治的多方合力。通过坚持不懈的制度建设与实践完善,我国个人身份信息保护水平必将得到显著提升,公民个人身份信息保护的制度基石必将得以全面筑牢,最终普遍惠及数字时代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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