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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意义

实施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身份信息安全,支撑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其最主要原因就在于:首先,在当下的网络生活中,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使用的普遍性,但是在传统的身份认证过程中,平台从前段采集到后台存储的长链条和多环节,使得个人信息保障困难重重,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渐成顽瘴痼疾,公民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由于个人信息的泄露而遭受的权利损害日趋严重。其次,在数字经济时代,实现网络交易、提供在线服务的前提是交易双方的互信,网络身份成为更为可靠的身份验证手段,对于提高网络诚信、增强数字交易的可信赖性好,并进而改善营商环境、加快数字经济发展具有基础性意义。显然,明确网络身份并且由国家统一提供身份认证服务,无论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是减少重复投入、提高认证权威都具有重要意义。

必须指出的是,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具有多个上位法的依据,其设立具有毋庸置疑的合法性。例如网络安全法第24条即规定,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2条则规定,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3条规定了国家推广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支持个人、企业自愿使用,并进一步规定有关互联网提供者可以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对用户身份重新进行核验,以此明确了这一服务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中的重要作用。这些部门法律的相关规定既为网络身份的认证工作提出了法律需求,也为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提供了法律渊源。

网络身份的设立对于网络用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有研究表明,当前互联网平台平均要求用户提交7.3项个人信息,而在多数实名制场景下,验证身份主要是依靠输入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验证及人脸识别等,而互联网平台超范围收集、违规留存使用用户个人身份信息的现象较为普遍,个人信息及数据泄露存在极大风险。使用网证、网号后,网证通过国密算法对身份证信息进行脱敏处理,生成不含明文信息的不可逆数据文件。在这一机制下,平台无需获取真实身份信息,只需要验证“是否为合法用户”, 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或者用户同意外,平台不得要求用户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避免了平台过度收集和滥用个人信息,从而在根本上切断了数据泄露链条。已经有试点数据显示,67个接入平台的信息采集量减少了89%,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将实质性降低。

进一步而言,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有利于降低企业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的成本。为保障个人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对互联网平台提出了较高的合规要求,这对于平台而言则意味着高昂的合规成本。但各互联网企业的数据安全实施情况参差不齐,由于缺乏人力和技术投入,中小平台很难达到应有的保护水准。有了网证,平台无需储存那么多的敏感信息,也就自然不需要重复投入巨量的人力、物力。显然,网络身份认证的公共服务机制的创建和使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企业在合规建设方面的成本和风险,从而将促进数字经济得到进一步健康发展。

和其他身份认证服务相比,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具有很大的便利性,但自愿性原则仍然是这一公共服务提供中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原则。首先,自然人向公共服务平台申领网号、网证具有必须基于自愿原则,未成年人申领网号、网证的,则更需要根据是否年满14周岁,需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申领,或者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下申领。其次,自愿性原则还体现在主管部门、重点行业在推广应用网号、网证过程中,也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并且应当保留、提供现有的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进行登记、核验真实身份。最后,互联网平台接入公共服务,用以支持用户使用网号、网证登记,也必须遵循自愿性原则,并且应当保障未使用网号、网证但通过其他方式登记、核验真实身份的用户与使用网号、网证的用户享有同等服务。上述自愿性原则排除了强制申领的可能性,平台用户完全不必产生如果不申领网号、网证就不能使用互联网服务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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